“已经调到了。十月十二号,你在医院做透析,入院记录、护士查房记录、用药记录全有。那天她本不可能出现在公证处。”
“还有一样。”
“秀芝。”
我点头。
“王秀芝的证言、医院的住院记录、公证处的出入登记——三线交叉印证。”
“伪造公证文书,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,最高可判三年。”
苏勉合上文件夹。
“朝溪,最后问你一次。”
“她毕竟是你妈。”
我看着窗外。
“苏勉,她不配这个称呼。”
开庭当天。
法庭外面来了不少人。
自媒体记者、围观群众、还有几个之前在网上骂我的博主。
我穿了一身黑色西装。
不是故意的。
走的那天,我也穿的黑色。
法庭上,气氛比上次紧张得多。
我爸我妈坐在原告席。
我妈特意穿得很朴素,头发也没怎么打理,一副苦命人模样。
我爸低着头,不知道在想什么。
他们的律师倒是精神抖擞,翻着厚厚的文件夹。
“审判长,原告方补充提交一份关键证据。”
律师站起来,拿出那份公证遗嘱。
“这是被告祖母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,明确写明——如被告不承担弟妹抚养义务,其名下的房产由其子林国强继承。”
“这说明,连被告的祖母都认为,被告应该承担对弟妹的抚养义务。”
“由此可见,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义务,更违背了其祖母的心愿。”
说得冠冕堂皇。
旁听席上有人交头接耳。
法官翻阅着那份遗嘱,看了一会儿,问我。
“被告,对这份证据有何意见?”
我站起来。
“审判长,我方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。”
对面律师笑了一下。
“这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,具有法律效力。被告方质疑的依据是什么?”
苏勉站起来。
“依据有三。”
她打开文件夹。
“第一,公证期为四年前十月十二号。而当天,立遗嘱人——也就是被告的祖母林玉珍,正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。”
她把住院记录递给法官。
“这是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,包含入院登记、护士巡房记录、透析治疗单。记录显示,林玉珍老人当天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,一直在医院。”
“而公证处的地址在城南,距医院四十分钟车程。公证记录显示,立遗嘱时间为当天上午十点。”
“请问,一个正在做透析的老人,如何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四十分钟车程外的公证处?”
法庭安静了。
我妈的表情有一瞬间的慌乱。
她迅速低下头,开始掏纸巾。
苏勉继续。
“第二项证据。”
“我方找